新制:107學年度起修習教程
具學士以上學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專門科目),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教育實習。
舊制:106(含)學年度前修習教程
選舊制:具學士以上學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專門科目),始得申請教育實習
選新制:同上
預計報名參加112年6月教師資格考試及112年8月~113年1月參加教育實習者,
請於111年12月30日(五)前登錄資料(https://forms.gle/7pxehjcpR4FcVY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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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校請至全國實習名額查詢 搜尋欄【學年度】請改成112-113
需繳交資料如下:
- 教育實習同意書 (先經中心審查同意後方可送交實習學校)
- 實習學生人事資料表
- 學分檢核表
注意事項:
- 即日起可繳交上述文件,實習同意書&人事資料表皆1式2份,1份中心留存,1份繳交實習學校,該校若有自訂之人事資料表(個人履歷),請依其需求填寫,繳交期限至111/12/30(五)止,惟請把握各實習學校名額,儘早辦理面談事宜。
- 研究所在校生,應修畢該階段畢業應修學分,始得申請教育實習。
-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在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前,得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前之規定,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 教育實習為半年,須繳交學分費870*4共3480元、學生保險費、跨區交通費,屆時以公告繳交費用為準。
- 經簽訂實習學校後,除了因為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不得要求更換實習學校。
- 112年7月放榜後,中心依規函文辦理實習作業。
名稱 | ODT | 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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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同意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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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同意書-外校生申請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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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人事資料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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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自我檢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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