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釋

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釋疑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臺教師(四)字第1130100390號

有關貴校所詢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得否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復如說明,請查照
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

補充本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以92(含)至96學年度(含)取得師資生資格且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為限,請查照
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