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師資培育法第3條
師資培育: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大學、教育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普通課程: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教育學程係指本校大二以上學生取得合格教師證之修習歷程,內容包括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半年教育實習,並完成實地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
本校學生成為合格學校教師方法如下︰
107年2月1日起取得資格之師資生,依新制。先通過考試後再實習
1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資格之師資生,具下列舊制身分者,教育部有相關函釋
新制教師資格考試變革說明
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
臺教師(二)字第1090140457號
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
臺教師(四)字第1112605010號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申請教育實習。
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未實習,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依舊制選擇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師培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即可取得教師證書,毋須再重新進行教育實習,若未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已實習,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通過考試,超過期限須重新實習。
Q:學校每個月辦理之實習返校座談會若與實習學校辦理活動日期相衝突,實習學生(教師)應如何配合?
A:實習學生應視情況配合實習學校所辦理之活動,若無法參加實習學校活動或本校辦理之返校座談,請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Q:實習學生如何登入研習網站?
A:本校已將各位實習學生(教師)資料上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同學僅需上網註冊,即可登入該網站,自行報名各項研習活動,俟研習課程結束後將由主辦單位線上核發研習時數。另實習學校若協助實習同學登入該網站者,同學將無法順利登入註冊,因由實習學校協助登入後身份係屬正式教師,將產生錯誤訊息,故此情形則須由本中心或實習學校另電洽(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管理者)協助更正。
Q:實習學生欲辦理兵役緩徵或就貸展延?
A:請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